清償債務110年度橋小字第18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詹詠竣即詹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