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橋簡字第11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王乃情即王源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列關於「十五」之記載,應更正
為「十六」;第二頁第六列關於「15%」之記載,應更正為「1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