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橋簡字第1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林郁婷
被 告 高錦榮
高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莊阿謹所繼承被繼承人高清瑞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莊阿謹
所繼承被繼承人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玖佰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高清瑞(下稱高清瑞)於民國
94年7月間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申辦循
環信用貸款,雙方約定借款可動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3年,期滿30日
前,寶華銀行或高清瑞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
者,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3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借款利率則以固定年利率12%計付,如高清瑞未依約清償,
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高清瑞未依約繳款,迄積欠
本金178,857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償,且原告已受讓取
得上開債權,並依法公告。嗣高清瑞於100年5月3日逝世,
被繼承人高莊阿謹(下稱高莊阿謹)為高清瑞之繼承人,高
莊阿謹復於108年5月13日逝世,且其繼承人為被告,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等語,聲明: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乙○○則以:與原告協商不成,對本件沒有意見,請法院
依法審判等語。
㈡、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信用卡用卡須知、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存摺存款
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通知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家事法庭函文、家事事件公告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3至
39頁),復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而被告甲○○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依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
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
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2%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爰予准許。
㈡、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2條、第250條第2項前段已規定甚明。復約定之違
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
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
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查原告聲明
後段請求違約金部分,固核與兩造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8條
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14頁),但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
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再轉借予他
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而原告聲明請求之
利息利率已接近法定可請求利率上限,倘不顧社會經濟常情
仍加計違約金,顯與目前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
有所違背,茲斟酌上情,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
以求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合計 1,990元
110年度橋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林郁婷
被 告 高錦榮
高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莊阿謹所繼承被繼承人高清瑞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莊阿謹
所繼承被繼承人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玖佰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高清瑞(下稱高清瑞)於民國
94年7月間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申辦循
環信用貸款,雙方約定借款可動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3年,期滿30日
前,寶華銀行或高清瑞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
者,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3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借款利率則以固定年利率12%計付,如高清瑞未依約清償,
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高清瑞未依約繳款,迄積欠
本金178,857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償,且原告已受讓取
得上開債權,並依法公告。嗣高清瑞於100年5月3日逝世,
被繼承人高莊阿謹(下稱高莊阿謹)為高清瑞之繼承人,高
莊阿謹復於108年5月13日逝世,且其繼承人為被告,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等語,聲明: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乙○○則以:與原告協商不成,對本件沒有意見,請法院
依法審判等語。
㈡、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信用卡用卡須知、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存摺存款
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通知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家事法庭函文、家事事件公告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3至
39頁),復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而被告甲○○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依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
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
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2%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爰予准許。
㈡、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2條、第250條第2項前段已規定甚明。復約定之違
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
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
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查原告聲明
後段請求違約金部分,固核與兩造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8條
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14頁),但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
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再轉借予他
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而原告聲明請求之
利息利率已接近法定可請求利率上限,倘不顧社會經濟常情
仍加計違約金,顯與目前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
有所違背,茲斟酌上情,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
以求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民法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高莊阿謹所繼承高清瑞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185,919元,及其中178,857元自96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合計 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