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橋簡字第5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宗葆、戴崴奇、戴元秤、陳素珍
、林伊杏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