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1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葉俐坊 原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肆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