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10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李憲文
被 告 丁國欽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九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