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12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劉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