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14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林良一
被 告 黃柏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