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徐光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96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96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電信費,
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344元及專案補償款1萬0,61
8元未清償,亞太公司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電
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意見,伊今年可報假釋,希望出監後有薪
水再與原告聯繫還款事宜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專
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第25至32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
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
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1年度橋小字第15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徐光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96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96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申設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電信費,
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5,344元及專案補償款1萬0,61
8元未清償,亞太公司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電
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意見,伊今年可報假釋,希望出監後有薪
水再與原告聯繫還款事宜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專
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第25至32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
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
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