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橋小字第15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被 告 任嘉陵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 雄○○○○○○○○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