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1年度橋小字第1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
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機車,並簽立中古機車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9,960元,
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共分36期,以每
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11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39,960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960元
,及自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13頁
),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惟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固約定:乙方如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甲方得不經通
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
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20%逐日計收遲延利息:1.乙
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等語。惟
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
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
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
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顯已牴
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
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0年9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8,88
0元(計算式:1,110元×8期=8,880元),已達總價款5分
之1(39,960元×1/5=7,992元),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
賣價款39,960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第7條前段約定: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
期價款按年息20%逐日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10年
9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10
年2月16日起至110年9月15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
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
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
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前段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1,110元 自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110元 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110元 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10元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110元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10元 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110元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至36 32,190元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9,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