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2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被 告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使用,未依
約繳款,各積欠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原告已受讓上
開債權等事實,業經提出行動服務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
表、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可信,從而
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法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1年度橋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被 告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
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使用,未依
約繳款,各積欠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原告已受讓上
開債權等事實,業經提出行動服務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
表、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可信,從而
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法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