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3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陳麗智
被 告 張素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1年度橋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陳麗智
被 告 張素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