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4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黃美惠即林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496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第
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手續
費。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
111年度橋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黃美惠即林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496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第
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手續
費。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