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6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歐俊達即歐峻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