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簡字第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康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
參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7 月8 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約定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 元,依約借款利率自核貸日起為週年利率7.
88% ,如有累積2 次之遲延繳款記錄,即按週年利率19.95%
計算。詎被告至99年4 月20日止,尚積欠本金278,237 元、
利息15,040元及滯納金6,000 元,共299,277 元未清償。而
渣打銀行業於99年12月1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於
99年12月15日公告。爰依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9,277 元,及其
中278,237 元自99年4 月21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
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攤
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 月18日金管銀(四
) 字第09740003110 號函、經濟部97年8 月1 日經授商
字第0970119135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貸款還款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合
約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貸款其他約定條款及貸款還款
明細表及為證(本院卷第11至24、43頁、51至53頁),經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前
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
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關於是否相當
,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
形,以為斟酌之標準,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
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
求被告給付之299,277 元中,尚包含利息15,040元及滯納
金6,000 元,而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合約信用貸款其他約定
條款,滯納金係於遲延清償時給付,應認具有違約金之性
質,本院審酌原告計收該等違約金期間用以計算利息之週
年利率高達19.95%,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
調降,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則將
原告欲請求之違約金合併利息計算,金額顯然過高,殊非
公允,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酌減為1 元,始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93,278 元【計算式:299,277 -6,000 +1 =293
,278 】,及其中278,237 元自99年4 月21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3,200元
合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