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簡字第4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杉合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柏勛、黃永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111年度橋簡字第494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
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7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111年度橋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杉合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柏勛、黃永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111年度橋簡字第494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
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7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