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橋簡字第5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35號
原 告 蔡彣崡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蔡善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342,000元及利息,依原告所提證據,未見兩造間有
債務履行地之約定,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雲林縣○○鎮○○
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
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