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簡字第5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4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黃家沂即黃淑玲
黃張金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
駁回上訴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111年度橋簡字第54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黃家沂即黃淑玲
黃張金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
駁回上訴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