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補字第2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雪貞律師即陳朝
欽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54元,應繳裁判費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