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補字第2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楚淇即黃百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