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劉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鴻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1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劉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鴻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