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橋補字第8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31號
原 告 IRENE MAHABA(艾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DIVINE GRACE TACORDA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111年度橋補字第831號
原 告 IRENE MAHABA(艾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DIVINE GRACE TACORDA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