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黃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