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1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施秋妤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3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惟違約金最多不逾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63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