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橋小字第1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王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
償。惟被告在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5月9日,已
將其戶籍址遷移至高雄市○○區○○街000號十二樓,現仍設籍
在高雄市鳳山區址此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
被告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其異議狀亦表明其現住所
為高雄市○○區○○街000號十二樓。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
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112年度橋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王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
償。惟被告在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5月9日,已
將其戶籍址遷移至高雄市○○區○○街000號十二樓,現仍設籍
在高雄市鳳山區址此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
被告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其異議狀亦表明其現住所
為高雄市○○區○○街000號十二樓。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
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