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1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被 告 邱冠嘉
孫佳君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4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