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橋小字第3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莊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67元,及其中新臺幣2,265元自民國1
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6元,及其中新臺幣4,150元自民國1
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0元,及其中新臺幣6,754元自民國1
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