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3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3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杜水台即杜豫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其現金卡款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
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7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2年度橋小字第3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杜水台即杜豫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其現金卡款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
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7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