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橋小字第4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4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艾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