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橋小字第7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76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
償。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屏東縣○○鄉○○路00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
息地點即應在屏東縣上開地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尚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2年度橋小字第76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
償。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屏東縣○○鄉○○路00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
息地點即應在屏東縣上開地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尚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