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8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8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被 告 高宥騏即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335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923
元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1,335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2年度橋小字第8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被 告 高宥騏即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335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923
元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1,335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