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8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柳伯融
被 告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南市永康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佐,又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款契約,並未能證明被告目
前仍居住於高雄市楠梓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112年度橋小字第8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柳伯融
被 告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南市永康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佐,又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款契約,並未能證明被告目
前仍居住於高雄市楠梓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