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8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89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世強
被 告 黃德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23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9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23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