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小字第9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96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
被 告 謝侑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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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