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橋救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馬速珠
相 對 人 余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於
本院111 年度橋簡字第310 號(下稱系爭事件)繫屬中,因
聲請人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身體受傷,無法工作,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系爭事件
卷內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無訛,復觀
諸聲請人所述之原因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