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橋簡字第3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
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
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詎
被告未按期繳納電信費,致契約提前終止,迄今共欠新臺幣
(下同)145,506元未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
1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0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通知書、續約服務申請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
、銷售確認單、繳費通知、電信費帳單為證(新北院重簡卷
第13至67頁),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5,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5日起(於112年5月15日為公示送達,
於6月4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同月5日,見本院卷第15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2年度橋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
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
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詎
被告未按期繳納電信費,致契約提前終止,迄今共欠新臺幣
(下同)145,506元未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
1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0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通知書、續約服務申請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
、銷售確認單、繳費通知、電信費帳單為證(新北院重簡卷
第13至67頁),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5,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5日起(於112年5月15日為公示送達,
於6月4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同月5日,見本院卷第15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