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簡字第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瑛祺
被 告 蔡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民
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
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
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
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
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
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9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 1
00,000元,並簽立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書,約定於112年5
月21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21日清償本息,利息按照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
動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9期。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金73,005元及利息繳
納至111年9月2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款項,目前尚欠本金26
,995元及利息未清償。(二)被告於110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請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100,000元
,並簽立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書,約定於113年6月21日到
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21日清償本息,利息按照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目前尚欠本金100,000元及
利息未清償。上開二筆借款,依據貸款契約共通條款第12條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貸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信貸延滯帳務
畫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異動
表、勞動部新聞稿、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本
院卷第13至36、51至67頁)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330元
合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