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橋簡字第9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44號
原 告 許雅鈞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莊春金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徐崇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宣判,嗣因有尚待調查之事證,爰裁
定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