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橋補字第2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吳勝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事項,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
、利息起算日為何),亦未說明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即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 、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本院無從核定應
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2年度橋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吳勝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事項,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
、利息起算日為何),亦未說明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即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 、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本院無從核定應
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