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補字第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仕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