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補字第4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錦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