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橋補字第6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恩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