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橋補字第6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陳斯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晟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6,4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