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2年度橋補字第8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8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揚程即
柯美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3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