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113年度橋事聲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事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進川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
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民事抗告狀及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
二、經查,原裁定確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112年度訴字第462號
民事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訴訟費用額,包含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10697元及複丈費12000
元,異議人逾前揭項目、金額之異議,即非有據。又系爭訴
訟之確定判決主文,已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全部負擔,於
確定訴訟費用程序中,法院即不得再為不同金額比例之認定
,且相對人提出之112年12月15日複丈費12000元收據,所載
收件字號與系爭訴訟中測量製作之複丈成果圖字號相符,堪
認均屬必要之訴訟費用,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