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琁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聲請人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琁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聲請人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