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11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趙誠瑞

訴訟代理人 華民安
趙䋲壢
被 告 盧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可能遭他人用於犯
罪,仍於民國112年9月間將其所有銀行帳戶交付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嗣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因遭該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
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而受損害等事實,
業經提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4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且
被告並未爭執,堪信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
11月1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