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橋小字第12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孫○崴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仁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林○華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