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橋小字第14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魏一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19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98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